山东省青少年教育科学研究院
关于遴选山东省青少年心理健康专家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全省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促进青少年心理健康和素质全面发展,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山东省青少年教育科学研究院面向社会征集山东省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专家。山东省青少年教育科学研究院聘请的山东省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专家将纳入山东省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专家库管理。
山东省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专家库建设、应用和管理遵循广泛参与、优中遴选、科学管理、规范运行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
(一)建立专家准入制度,经遴选合格的由山东省青少年教育科学研究院予以颁发聘书入专家库;
(二)建立专家讲堂制度,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和交流;
(三)建立专家动态管理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适时调整、更新专家库。
(四)专家库专家候选人,应按照以下方式产生:
1.专家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
2.省内设置有精神科(包含精神病专业、临床心理专业等)类别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科研单位;有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中小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服务等相关工作的群团组织推荐。
(五)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恪守科学道德,学风正派,治学严谨,求真务实,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优秀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能力。
2.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有关师资培训、课题研究、项目论证、调研、考核评估等工作任务。
3.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全面掌握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国内外动态,精通本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法规,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4.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正高级职称和心理学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获得者优先),工作业绩突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可适当放宽技术职称和学历条件。
5.从事儿童青少年精神卫生、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治疗、社会工作等工作5年以上,热爱精神卫生工作,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专家权利如下:
1.接受委托,参与技术性的研究工作,提出建议;
2.参与心理健康讲座等科普宣传活动和心理健康相关政策解读、释疑;
3.在参与专家库工作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4.享受劳务费用,表现突出者对其进行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七)专家应承担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2.不发表与党中央、国务院政策导向相违背的言论,不发表不科学或有争议的观点和主张;
3.不以“山东省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专家”的名义擅自参与商业性活动;
4.严禁对外公开在专家库成员工作中接触的不宜公开的内容;
5.参加山东省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有关项目的讨论、论证,提供相应的专业知识咨询,按要求参加专家库工作会议;
6.承担研究院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八)专家库成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5年。聘任期满,研究院对专家库成员资格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通过审核和评估且愿意续聘的,继续聘任。
(九)专家库成员受邀外出参与科普讲座、授课、开展专家评审等活动的,由邀请单位按相关规定承担专家外出交通费用和相应的授课劳务补助。
(十)专家库成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由研究院予以予以解聘: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纪律的;
2.在开展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时,违反科学原则、违背客观实际、传播错误信息、作出有失科学公正的言论或结论,误导公众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
(十一)遴选山东省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专家时间截止2025年2月28日
(十二)附件下载 www.skj.org.cn或www.sdgov.org.cn
纸质版材料快递或送交: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63号恒大帝景9号楼909办公室;联系电话0531-82076188;收件人:秘书处;电子版材料发送邮箱sd_skj@163.com。
附件:山东省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专家登记表
山东省青少年教育科学研究院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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